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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宇说法丨从链家老大左晖被黑名单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海宇说法丨从链家老大左晖被黑名单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一、背景介绍

前几天,媒体披露,20193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条限制消费令,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左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过查明,此事情与一起北京东城区的房产交易有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暂停交易,在买方(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定买卖双方继续执行,卖方(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未执行法院决议,因此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判决判项列明链家需要协助办理过户,因此链家也在本案中被列为被执行人。此案和左晖先生没有实质关。

虽然如此,但是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今天,我就将真实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今天跟您谈谈挂名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才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现实有种法定代表人,他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连公司普通员工都不是,也不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但是,仅仅因为与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每个月或者每年拿点挂名费,就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就是本文所讲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虽然,拿到了一点挂名费,但是,老段在这里要非常严正地告诉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不是一点点大,有时大得让你受不了。

 

二、典型案例

江苏昆山法院受理一起有关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案件,甲银行起诉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乙公司对一年前的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开庭时,张某到庭辩解自己只是一名保安,对乙公司借款的事情毫不知情,但是,甲银行出具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据显示:张某系乙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原来几年前,张某在担任公司保安期间,结识了老板王某,王某时常给张某抽好烟,应酬也经常带上张某,一来二去就熟悉了。有一次,王某找到张某,说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借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任何公司经营,并给予张某每月1000元的报酬。张某虽然觉得有点不合适,但觉得平时王某对其还不错,碍不下面子,另外每月有1000元的额外收入,就答应了王某的请求。在张某的要求下,王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张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以后公司的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与张某无关。此后张某登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乙公司的印章和张某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交由王某保管、使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都由王某实际控制。而后,银行人员当庭又出示一份连带还款承诺保证书,张某在保证书中签字同意,对乙公司的一笔1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看到这份保证书后,张某大吃一惊,但仔细一看,保证书上确系其本人笔迹。张某回想后,辩解道,王某曾拿过一些工商年检材料让其签字,其根本没注意到是连带还款责任的保证书。最终,本案法官认定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虽然载明公司相关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与张某无关等内容,但该约定系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对原告甲银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风险

担任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概括起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虽然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行政责任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随着现在国家对诚信的重视,国家对失信单位的联合惩戒一般都会关联法定代表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就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这方面,您百度一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看看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已经惩戒了几百万的法定代表人就知道了。

第三、刑事责任

方面,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这方面,之前的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案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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